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点1、代理检察...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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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注意范围包括哪些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二、相关知识问答
(一)法律中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是什么?
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完全为满足个人欲望而负的债务;抚养非婚生子女所负二、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这一条并没有就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作出规定,根据自己行为自己负担原则,个人债务首先应由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应该由谁来举证呢?
对一方对外举债该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我国现行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理论界学者对此也认识不一。但夫妻共同债务有其本质特征,即夫妻一方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属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日常文化消费等;共同利益包括以夫妻一方名义经商、办企业、购房买车等。在现实生活中,一方举债产生的债存在着多种可能,比如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事实所产生的债;基于赌博、吸毒等违法事实所产生的债;因故意伤害等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也有一方为了侵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恶意举债的行为。
显然一方举债所负的债的范围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的范围存在明显区别,一方对外举债只有在第一种情形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合理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才能公平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纠纷严格意义上是一种合同纠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
首先,从风险防范上看,为了防止举债人恶意举债或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假债务,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借款实践中,债权人尚未出借钱款时,其注意条件具有先天的便利性,作为合理的出借人,为防止借款风险,其完全可以要求举债人说明借款的用途或由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借款,因此从举证责任的难易程度看,由举债相对方举证证明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难度显然大于债权人举证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在借款合同中要保护无过错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但此限于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借条上所写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借款数额较小,借款时或借款后夫妻另一方知晓该债务并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等。
综上所述即是本律师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注意范围包括哪些,相关知识问答”的解析和整理,相信大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注意范围,法律中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是什么及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应该由谁来举证呢的法律知识都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任何困惑不解,请直接电话咨询本律师,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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