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 131-2026-7676

律师介绍

张丽珍律师 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点1、代理检察...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电话号码:13120267676

手机号码:13120267676

邮箱地址:lizhenz@126.com

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执业律所: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1208室

离婚财产分割

二婚有权利分婚前财产吗

二婚有权利分婚前财产吗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二婚的男女离婚时,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婚前个人财产不是共同的财产,所以是不能分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何种情况下财产分割协议能变更撤销  

1、关于欺诈、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2、关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  

3、关于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本意是一方利用了他人的困境,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承诺,且在当时的情形下,他人只有获得一方提供的条件或帮助才可能摆脱困境。在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中认定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时,比一般合同中更严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显著不利的状况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时,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现金,对方同意给现金但要求多分很多其他财物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2019  © copyright 安嘉律师事务所 张丽珍律师,北京离婚律师北京离婚律师网提供北京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手机号码:13120267676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20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