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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享的是关于代位继承的内容,什么是代位继承,什么情况能够代位继承,还有就是在代位继承时,应当准备好什么证据,实现代位继承。带着疑问,让我们一起从下文寻找答案,了解代位继承的法律知识吧。
一、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晚辈先于长辈发生死亡后,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什么情况能够代位继承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是代位继承必要的事实原因,在这个死亡事实上的稍稍不同,都将导致继承方式的不同。再总结以及强调一下:
① 法定继承的事实情况是:文某或王某先于小文死亡,并且小文顺利实现遗产继承;
② 代位继承的事实情况是:小文先于文某或王某死亡;
③ 转继承的事实情况是:文某或王某先于小文死亡,小文再顺利实现遗产继承之前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即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是不会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以及直系的血亲
也就是指: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若被代位继承人没有晚辈、直系血亲,那么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继承行为也就结束了。
但是,晚辈、直系血亲是由按辈分来继承的,若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已死亡的,由孙子女、外孙子女完成代位继承,以此类推。
另外,特别强调: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是不能实现代位继承。
4、被代位继承人生前不存在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
但是对于此项规定,也有例外情况: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5、代位继承只针对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以上内容是实现代位继承的条件,另外还需要再强调有关于继承份额的问题。无论代位继承人有多少人,也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依据法定继承所享有的继承份额。
三、代位继承如何举证
下面我们再来说一下代位继承的举证问题:原则上,举证代位继承,应当从如下三个层面进行准备:
1、 被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可以是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等;
2、 代位继承人与被代位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可以是户口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3、 有关于遗产的相关证明,具体需要参考遗产的形式,如果是房屋则是不动产权证明。若是对于银行存款、证券账户等,不清楚具体遗产情况的,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后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以了解具体的遗产信息。
以上所说仅仅是原则上的规定,按照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对于代位继承人来说,举证是非常核心的任务。现实中发生代位继承之后,代位继承人遇到的困难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多得多。以上就是本文的所有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正在阅读本文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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