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点1、代理检察...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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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城市里的年轻人,在结婚前会选择同居一段时间,而在许多偏远山区或者农村,有一部分原因导致男女不能及时领结婚证,但是会先办酒席,而后一起生活形成“事实婚姻”。那事实婚姻和同居是由地区来区分的吗?其实不是的,今天就来聊聊“事实婚姻”和“同居”的区别。
事实婚姻
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事实婚姻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
一是符合时间要求: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当天)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此之后,男女双方须办理结婚登记。
二是满足结婚实质条件:男女双方必须都符合结婚条件的要求。
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效力,已经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彼此之间适用民法典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同居关系
无效的“事实婚姻”,未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没有法定继承权。但可以接受遗赠,或通过遗嘱进行继承。
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生子女,适用于民法典中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享有继承权。
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视为“同居关系”。
例如:摆了酒席但未领结婚证、两位中老年人搭伙过日子但未领证等这些同居行为,均为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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