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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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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居几年后起诉离婚就一定会判离吗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分居应达两年或两年以上 如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独自另处生活,已达两年十一个月,这期间除共同照顾子女的生活与教育外,夫妻间没有履行任何夫妻义务,但在最后一个月中经亲友从中调和,独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与另一方共同生活,不管他们重新在一起生活时间长短,他们分居的期间应中断。即使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夫妻间的分居时间应重新计算。
(二)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 “分居两年”只是一个参考条件,不是绝对条件。实践中,有将“分居两年”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误论。有的夫妻是因对方有某种恶习影响了感情,造成分居达两年或两年以上,起诉离婚是因对对方改掉恶习缺乏信心。如被告能够表示改掉恶习,并有足够的可能。这种情形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应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的标准之一,分居两年只是离婚理由中一个,并不是必须的;
2、如果决定离婚,又没开始分居,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到法院起诉。第一次判不离婚,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离婚。这样比分居两年离婚要快。
3、分居事实,最好要有证据证明。
二、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分居几年后要起诉离婚之前,收集双方分居多年的证据,这样在争取离婚判决上才能更加有利,法院会认为彼此感情破裂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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