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点1、代理检察...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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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家庭暴力案件频发,作为专案律师我对许多受害人保有同情,同时,更想强调家暴证据的收集与保留至关重要。自从我国《反家暴法》的出台实施,以及各地方政法系统的有力宣传,更多的家暴受害者不再忍气吞声,而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且在相对封闭的场所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加上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导致证据难以收集。那么家暴的类型以及置身其中的受害者应如何收集保留证据呢?接下来本律师将为大家总结建议。
一、家庭暴力的分类
所谓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家庭暴力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身体暴力。即对家庭成员身体的攻击行为或虐待体罚,如推挤、拳击、掐脖子、打耳光、咬、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有病不给治疗等。
2.语言暴力。以威胁、恐吓、辱骂、诽谤、恶意贬低等伤害自尊的言语、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
3.性暴力。指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
4.冷暴力。表现为对家庭成员冷淡、轻视、疏远、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
二、证据的收集与保留
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该及时进行收集、留存证据,以此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1.要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或者调解,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日后进行诉讼时,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反家暴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2.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则一定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此外,还要在当时进行拍照,保留好照片。伤情严重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依照法律条款,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3.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如果家里或者身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录音、摄像等,并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或者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4.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庇护。施暴者经教育不悔改,而变本加厉进行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庇护。《反家暴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以上便是我从律师角度获得的经验,对家庭暴力的类型描述,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实质上是一个复原家庭暴力原状的过程。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只要能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只要举证合法,程序完备,都可以作为证据,以此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关注的细节可能会更多,有法律方面的疑惑可以致电咨询我,联系方式:张丽珍律师 1326198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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