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点1、代理检察...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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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家庭模式都是“男主外,女主内”,很多女人结婚生子后,没人帮忙带娃,经济条件不允许请保姆,于是被迫做起了全职太太,全身心投入到家务劳动中。
其实日常生活中看似不起眼的家务劳动,全部放在一个人的身上,也需要不遗余力的付出。对于整个家庭来说她不仅是一个厨师,一个保洁阿姨、一个保姆,同时也要兼任一个教师、一个医生的的工作......但是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看不到她们的付出,只有很少一部分人,会认可他们在家务劳动中所创造的价值,觉得全职太太创造的价值完全不少于在外工作的男人。
那么她们付出这么多,在离婚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全职太太在日常生活中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就是所谓的家务补偿金,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全职太太的日常家事劳动价值。
适用条件
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
与原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放宽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使这一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本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当然,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这些家庭事务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却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
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把权利交给当事人,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在当事人未提出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经济补偿请求权须在离婚时提出。
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离婚以后,一方再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样规定,有助于促使双方尽快解决争议,尽早投入新的生活,开启新的人生。
负担较多家务的一方在付出劳动的同时,还会压缩自我发展的空间,付出了更多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成长机会。长时间脱离职场,自身的社会价值随着时间的流动已经消磨殆尽。
在外拼事业的一方在社会竞争中不断地实现自我价值,这种价值可以带来社会地位、权力、金钱,这才是最宝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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