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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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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契约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违约金条款不再是财产合同的“专利”,其同样频频出现在离婚协议中,并在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离婚协议时成为守约方向该方主张违约金责任的依据,而相应的纠纷也日渐增多。
民法典规定
由于我国《民法典》对此问题未设明文,对此类条款应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支持,学界及实务界并未形成统一且稳定的见解。
虽然《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对违约金有明确规定,但合同法作为财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预设的规范对象为财产合同,而离婚协议并不属于财产合同的范畴。
其中,父母责任协议(包括子女抚养协议和探望权协议等)因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而应定位为身份关系协议自不待言,即使是以财产关系变动为内容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由于其目的并非交易而是离婚财产清算,故争多竞少并非建立在等价、有偿的基础上,而是往往综合了对夫妻感情、家庭贡献、子女抚养以及个人过错等多种因素的考量,在合同的外观下同样隐藏了不同于纯粹财产合同的身份属性和伦理性,就其内核和整体属性而言仍属于身份关系协议。
离婚协议之身份关系协议的定位使得其中的违约金条款也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而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第585条,仅存在依第464条第2款参照适用第585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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